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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关于党规党纪建设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 2024/8/27 15:36:49   作者:张海涛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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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规党纪是党内法规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据。从党规党纪的发展历史来看,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针对这一问题有过诸多深入思考。他从党内外实际出发,围绕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党规与国法、遵规与执纪等问题作出过许多论述,为推动党规党纪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需要指出的是,当时我们党尚未对党规、党纪、党法等概念作出严格区分,所以邓小平在表述中往往将其等同视之并交叉使用。但无论表述为党规、党纪还是党法,都旨在强调制度对管党治党的重大作用。

一、通过党规党纪建设,强化党的领导和提升组织优势
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的利器,也是提升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组织力的重要手段。邓小平十分注重党规党纪对强化党的领导和提升党的组织优势的重要作用。
第一,通过加强党规党纪建设,不断加强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之初,受“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一系列问题的影响,党的纪律、作风等“还没有完全恢复”,导致“我们党在人民当中的威信不如过去了”,党的领导弱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打开国门的大背景下,中国与世界的交往联系日趋密切,但美西方的所谓自由、民主思潮也趁机涌入,使得部分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发生了混乱,甚至产生了迷信美西方政治体制、思想文化、生活方式的观念。社会上存在着无政府主义的思想,一些人认为脱离党的领导,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照样可行。
基于此,在1980年新年伊始的干部会议上,邓小平重点谈到通过党规党纪来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他强调:“为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纪律。”邓小平指出,党的纪律废弛危害极大,“由于纪律相当废弛,许多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定,党规定的任务,可以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为了恢复党组织的战斗力,改善党的领导能力,重塑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邓小平强调,“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可见,邓小平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同党规党纪建设紧密关联,也阐明了党的制度建设对于巩固党的领导的深刻影响。
第二,通过加强党规党纪建设,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时就指出,要从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从党的内部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逐步深入,党内一部分人由于过去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质疑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此外还有极少数人曲解“解放思想”的口号,否定党的主张。这些在党组织中出现的思想不统一甚至“唱反调”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解决这些问题,邓小平强调,必须“加强全党的组织性、纪律性”。1983年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作出关于整党的决定,准备用3年时间在全党实现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的任务目标。
除了需要通过纪律建设来增强党组织的纯洁性,邓小平还从历史上纪律性对革命成功的贡献入手,阐释了党规党纪建设对革命成功、队伍建设、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在1982年7月4日的军委座谈会上,他指出:“我跟理论界同志谈了为什么要强调守纪律。他们赞成提这个要求。没有纪律可不行啦。同心同德,一心一意,没有纪律不行。我们过去革命,就是靠纪律,而且是自觉的纪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最好的风气就是这个。”对此问题,邓小平曾举了转战大别山期间人民军队遵守军纪赢得群众认可的事例,彰显出纪律严明是我们党和军队的鲜明特征,也是保持党组织优良面貌,赢得人民群众真心拥戴的重要保障。他说:“大别山有个地区,二十多年来反对我们,反攻后,我们第一次去,老百姓跑了,但我军纪律很好,东西一概没动,打扫了清洁。第二次我们去,老百姓就不跑了,他们说,知道你们这样好,我们还跑干什么?”同时,在邓小平看来,有纪律的党,才是有战斗力的党,纪律是提升组织凝聚力的关键所在。他强调:“党应该是一个战斗的队伍,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应该是统一的、有高度觉悟的、有纪律的队伍。只有恢复到这种状态,党才能有战斗力。”
二、处理好党规党纪同理想、民主、权利的关系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既强调纪律严明、责任优先、义务为重,又注重理想指引、发扬民主和权利保障。对此问题,邓小平围绕党规党纪同理想、民主、权利的关系,作出过许多重要论述,为推动党规党纪建设更加科学完善提供了思想指引和实践遵循。
第一,理想和纪律紧密关联,要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在邓小平看来,理想和纪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理想是对纪律的指引,纪律是对理想的保障。在1985年3月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闭幕式上,邓小平作了《改革科技体制是为了解放生产力》的讲话后,又即席作了一番讲话,强调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时,“一定要坚持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这四条里面,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他指出:“要特别教育我们的下一代下两代,一定要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有了理想,还要有纪律才能实现。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这不仅是对科技工作者的要求,也是对全党提出的期望。在1985年9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邓小平进一步说明了理想与纪律的关系,强调了理想与纪律对于我们党的重要性。他说:“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
我们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任何一个中共党员都要树牢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但实现理想的过程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纪律约束就成为确保革命队伍不断朝理想迈进的保障。针对改革开放后出现的资产阶级思想泛滥、极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在党内扩散等问题,邓小平强调,“没有理想是不行的,没有纪律也是不行的”,“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那我们的革命怎么能够成功?我们的建设怎么能够成功?”实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四个现代化是我们阶段性的理想和目标,而执行纪律才能确保我们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形成全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力,否则就会使资产阶级自由化、自行其是、一切向钱看等不正之风在党内泛滥,损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因此,必须既抓理想,又抓纪律,中国“绝不能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对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且触犯了刑律的人,不严肃处理是不行的”。
第二,提倡发扬党内民主和强调纪律约束都是必要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党内的反映,与党的纪律是分不开的。围绕这一关系,邓小平指出:“合理的纪律同社会主义民主不但不是互相对立的,而且是互相保证的。”“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所以,党内民主是有条件和范围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纪律,如果片面强调发展民主而忽视了纪律,就会在党的建设事业中引发重大风险。因此,邓小平在1980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指出:“党内的民主和纪律都是必要的。”
要深刻理解这个关键论断,必须弄清楚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认清西方民主的问题,另一个是如何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的问题。邓小平对此都进行了回答。他强调:“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我特别强调有理想、有纪律,就是这个道理。如果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脱离了党的领导,十亿人民没有一个凝聚力,就丧失了战斗力。”这就是说,要清醒认识到西方的民主模式不适合中国,更不能将其原则、制度等内容简单照搬到党内政治生活中,一定要牢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本质上是代表少数人和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往复于多党轮流坐庄和恶性竞争的泥潭,终究会因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纷争而导致社会撕裂。针对一些青年容易受到美西方所谓自由、民主思潮影响的情况,邓小平说:“要向青年进行有理想、有纪律的教育。没有理想和纪律,建设四化是不可能的。许多青年崇拜西方的所谓自由,但什么叫自由他们并不懂。要使他们懂得自由和纪律的关系。”在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上,邓小平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统一;没有集中统一,党就没有战斗力。我们党要永远保持集中统一。这样的党,才真正有战斗力。但是,只有在民主基础上,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这样一个统一的党,有纪律的党,有战斗力的党。”他还指出:“我们实行的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要正确认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正确理解自由和纪律的关系,依靠正确的组织原则把党锻造成一块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坚硬钢铁。
第三,在强调党规党纪制度约束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党员权利的保障。邓小平认为,加强党的建设,不能一味通过纪律片面加强集中,还应当注意保障党员的权利。早在党的八大上作修改党章的报告时,邓小平就针对党的七大后大量吸收党员的情况指出,在努力提高党员质量和标准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他强调:“这些党员也仍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仍然有权向所属的党组织和高级的党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党组织不应该用纪律迫使他们放弃这些意见。这对于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种益处。”而且,他还特别介绍了八大党章草案的一项特别规定:“侵害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对于党员权利的有力保障。”
改革开放后,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权力过分集中、部分党员干部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导致家长制作风,尤其是实践中出现的扭曲“下级服从上级”原则而导致否定党内同志之间平等关系等问题,邓小平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党员权利的保障。他在1980年8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说,保障党员权利能够塑造党的民主形象和活泼氛围,能够促使党员心悦诚服地认同党的决策,有助于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统一行动。不过,邓小平也指出党员权利的保障是建立在遵守党规党纪的前提之上的。他强调:“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议,虽然在执行中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如果不执行,那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在将执行党的决议作为党纪的问题上,邓小平也有过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保障权利、发扬民主和纪律约束都是必要的,但民主是有条件的,不能破坏集中。他指出,党员有提各种意见的权利,不让党员讲意见不对,但党员讲了意见后还要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在党内会议上可以讲意见,但在党外不能散布不满情绪。
三、正确认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关联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对党内制度和国家法制的恢复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重申党规党纪的重要性,鲜明指出不仅国要有国法,党还要有党规党法,两套规范体系都必不可少。在党纪国法的关系上,他主张两者要保持必要分工和彼此边界,但二者又是紧密联系的,即遵守国家法律、落实党和国家政策都是党员遵规守纪的应有之义。
第一,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都必不可少。自毛泽东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党规”概念之后,包括邓小平在内的党内不少领导同志在不同场合都使用过“党规党法”“党规党纪”等表述,有力促进了全党遵规守纪意识的形成。例如,在1961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围绕党的工作问题提出了7项要求,其中最后一项是:“我们要严格党的生活,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规、党法、党性的教育”。可见,邓小平将加强党规党法的教育作为严肃党的政治生活、树立党内规矩意识的重要途径。在1978年为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其中提出了加强法制和建立党规党法的双重任务。在讲完“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之后,邓小平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这句话简明却又意味深长,一方面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都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党规和国法又是两套独立的规范体系,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在1986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布局问题时,邓小平又重申这一思想。他指出,要抓党风和社会风气,不管牵扯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讲到最后,他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党有党纪,国有国法。”
在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纪这一思想指引下,邓小平提出了依靠制度管党治党的重要理念,强调要重塑规矩意识,坚决改革当时已有制度中的弊端。在1980年8月1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邓小平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同时,针对过去因为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所发生的错误,比如官僚主义、家长制、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弊端,他进一步指出了管党治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相信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会有无限的希望”。所以,邓小平强调进行制度改革,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也正因如此,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党的建设上要走出一条“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除此之外,邓小平还极具创见性地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描述为一种保障关系,即“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初步厘清了两套规范体系之间的效力保障关联。
建章立制是加强党规党纪建设,逐渐恢复和巩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抓手。邓小平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奠定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党规党纪制度体系基础的十二大党章,就是在邓小平的直接指导下制定完成的。在制定过程中,对新党章应当规定哪些内容,他多次作出明确指示。比如,他要求规定清楚“合格党员的标准”,强调:“对党员的要求一定要严格”,“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他还指出:“党章要写好,让人看了以后,感到面目一新,对党有信心、有希望,照新党章办事就能把党整顿好。”除了党章外,1980年2月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是在邓小平的推动下制定的。这部《准则》是中共中央逐步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和监督制度,党内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逐步走向正常化、制度化的重要产物。《准则》加强了“文化大革命”之后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性,使党内政治生活逐步走上正轨,有利于恢复和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党的团结,进一步巩固了党的领导基础。
第二,主张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要保持必要分工和彼此边界。正确认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是党规党纪建设必须回答好的问题。如果出现简单以党纪代替国法的现象,不仅会导致国家法治不彰,降低全社会对法治的敬畏,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起依法办事的意识,而且严重影响党的权威性,减损党的公信力。对此问题,邓小平认为,两套制度规范体系之间要保持必要的分工和边界,不能以党规党纪代替国法。1986年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在听取关于端正党风工作情况的汇报后,邓小平指出:“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就端正党风的问题,邓小平也着重从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这两套制度体系适用范围的角度作了提醒:“纠正不正之风中属于法律范围、社会范围的问题,应当靠加强法制和社会教育来解决。”这启发我们,党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多元规范所构成的制度系统,既有党规党纪约束有关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又有国家法律调整一般法律关系,此外还存在大量的社会规范通过道德和教化等方式来推动社会治理。邓小平的这一论述,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为此后我们党逐步理顺党政关系、实现党规国法并联共振提供了重要启发。
第三,在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要求上,遵守国家法律与遵规守纪是高度一致的。尽管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保持必要的边界,但两者仍然存在高度关联。它们都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指引,遵守国家法律本身就属于党规党纪的要求。邓小平针对党员遵纪守法问题指出:“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
四、党员要自觉遵规守纪,党组织要严格执规执纪
执行落实党规党纪,既包括党员遵规守纪的过程,也包括党组织执规执纪的过程。对于党员自觉做到遵规守纪而言,邓小平强调党规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特权和例外存在,领导干部应作出表率并积极带头践行党规党纪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对党组织执规执纪而言,邓小平强调通过监督检查机关铁面无私的工作,来提升党规党纪的执行效率,增强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的观念意识。
第一,党规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纪法的特权存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党规党纪建设遭受严重挫折,难以发挥规范作用。改革开放后,总结和吸取党的历史中的经验教训,重塑规矩意识,成为我们党必须完成的任务。为此,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人人遵守党的纪律,是恢复党和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的起码要求。”针对当时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占用住房、公车等干部特殊化、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邓小平提出,要“在最短期内,制定出几条必须遵守的章程和纪律”。“我们先从对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作出规定开始,再逐步地作出关于各级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的一些规定,克服特殊化。”在1980年8月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邓小平进一步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
除了经济、生活领域的特殊化,思想政治领域的特殊化也是我们党当时亟待解决的问题。改革开放后,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文化趁势涌入,我国在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领域受到巨大冲击,出现不少曲解或否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的领导的声音。一些党员受此影响,“个人主义思想泛滥”,无视党的纪律、任意发表言论、作出行动。邓小平对社会上出现的错误思潮及其对党内的负面影响,以其特有的政治敏感,意识到这是重大的原则性问题。1983年10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上讲话指出,思想战线不能搞精神污染,其中多次提及遵守党纪的问题。在讲到加强党对思想战线的领导时,他重点强调了党员一律平等遵守党纪的要求:“所有共产党员都要增强党性,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管是什么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只要是党员,都不允许自视特殊,认为自己在政治上比党高明,可以自行其是”。
第二,党员遵规守纪,首要的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首要是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早在1956年,邓小平牵头负责党的八大党章修改工作时,就对一些党员存在的爱好自成系统、政治上自由行动、不喜欢党的领导和监督、不尊重中央和上级的决定等错误行为作出了批评。在邓小平看来,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首要是必须毫不打折地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政治纪律问题。在他的指导下,1980年2月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共规定了12条要求,其中“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根绝派性”等内容都是围绕党的政治纪律展开的。在1980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向全党鲜明提出:“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特别要坚决反对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阳奉阴违、两面三刀的错误态度。”“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一切行动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尤其是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这一点在现在特别重要。谁要违反这一点,谁就要受到党的纪律的处分。”
第三,严守党规党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确保党规党纪有效执行和高效实施,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邓小平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守党纪。对于违犯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改革开放初期,在倡导高级干部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背景下,邓小平推动制定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从高级干部的10项具体待遇入手,以上率下整顿党风,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他特别强调:“如果我们高级干部首先把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了,就能理直气壮地去解决全国在其他方面存在的这类问题。上面的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没有讲话的权利,人们会问,你们自己怎样呢?搞这个生活待遇的规定现在是时候了。”与之类似,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之后,邓小平进一步强调了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党规党纪的具体要求。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更应该严格遵守党章,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起模范作用。”
第四,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执行机构才能确保铁纪生威。早在1953年的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指出:“纪律是一个鞭子,鞭策国家工作人员把工作做好。这就要加强监察工作,发动群众监督。”对于监察工作的问题,他进一步解释道:“加强监察工作就是加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培养他们的纪律观念。”在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党内纪检工作的恢复问题重新提了出来。1977年8月通过的十一大党章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紧接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恢复重建了中央纪委。关于恢复纪委的重要性,邓小平强调:“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关于纪委的工作职能,邓小平将之概括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也就是说,纪委不仅要处理案件,而且要通过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来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对此问题,他在1980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又特别强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作为工作重点。
纵观党的历史,我们党高度重视党规党纪建设,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能够取得重大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重温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对党规党纪建设的认识和思考,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党规党纪的理论问题、推动党规党纪的实践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来源:“党的文献”微信公众号。原文载《党的文献》2024年第3期,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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